本报北京7月27日讯记者陈兰君子报道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,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,对于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、免收、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。
《通知》表示,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以下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时,需收取不动产登记费,分别是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登记;无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;森林、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登记;耕地、草地、水域、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;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。
《通知》规定,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。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;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(用)的,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(用)人共同缴纳,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(用)人自行协商;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。